根据《民法典》(第406 条)和《国税法典》(第161 条第1 款)的规 波兰数据 定,自2002 年起,用于支付赔偿金的滞纳金利息必须为每月1%。第二地区联邦地区法院第二专门小组在分析被保险人针对INSS 提起的上诉时重申了已经确定的指导意见。
在中间上诉中,她要求支付1988 年和1989 年的福利差额。
一审时,法官裁定,在2002 年新《巴西民法典》生效之前,INSS 传票中的滞纳金利息应适用0.5% 的利率计算。
在TRF-2 中,第二专家小组在报告员、联邦法官Liliane Roriz 投票后得出结论,对于逾期付款利息,仅使用新法典中1% 的利率才合适。
阅读决律师:艾森豪威尔·迪亚斯·马里亚诺
寄件者:卡波弗里奥RJ 第二法院
资料来源:第二州法院– CABO FRIO/RJ (19930110132257)
这是HILDA BATISTA TEIXEIRA 根据页面上的独裁决定提出的内部上诉第221/223 号法案部分批准了必要的汇款,并批准了INSS 的上诉,将逾期付款利息设定为每月0.5%(半个百分点) ,从通知之日起计算,直至新《民法典》颁布,当采用的利率变为每月1%(百分之一),并排除当局被命令支付法庭费用和报酬的情况,同时解释说,必须根据第6,899/81 号法律的标准对逾期分期付款进行货币修正,其索引由联邦法院在其Precatório 更新表中采用,
他不满意,提出了这份内部上诉(第227/229 页),旨在重新考虑专制决定,总而言之,他声称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传票之日起按每月1% 的利率计算,因为是食物性质的原因。
第二届专门小组已经制定了指导方针,规定滞纳金利息必须设定为每月0.5%(半个百分点),从服务之日起计算,直至新民法典生效,届时该利率根据第1 条,采用的费用变为每月1%(百分之一)。 CC/2002 的第406 条,结合第3 条。 CTN 第161 条第1 款。
由于上诉人未提出能够反驳上诉决定理由的新论据,其上诉不予采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