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直接进行监控处理,因为它不符合 LEC 第 812 条规定的准入要求。商事法官首先认为,在处理管理实体就非流动性或非流动性债务主张的债务时,随程序提供的发票并不构成管理实体援引的权利的证明原则。逾期且不可强制执行,要求管理实体与机构所有者之间签署合同,以主张向公众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权利。我们的意见与商事法院法官的意见不同,因此,我们在所有付款令不予受理的城市提出了上诉。
法院的普遍立场是,由于所主张的报酬权是源自法律配置授权的权利,因此不可能要求其持有人与报酬权人预先存在合同联系。进行公开交流内容的行为,足以通过发票确定信用证,其实质范围可能是当事人之间争论和争议的主题。
目的。提出了问题。
本诉讼中原告的目的是启动付款程序,向被告 电话号码清单 索偿 80.49 欧元的债务。在支付令程序中,原告寻求从被告处获得支付令,如果被告不证明付款或提出任何异议,则请求发布法令终止支付令程序,以利于被告原告。
策略。建议的解决方案。
律师的策略是利用监控程序作为一种灵活、快速的方式来追偿被告所欠的金额。
司法程序
管辖顺序: 民事
启动程序的法院: 商事法院。
程序类型: 监控程序。
程序开始日期: 06-11-2018
派对
索赔:
——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实体。
被告:
– 商业实体。
提出的要求
本诉讼中原告的目的是启动付款程序,向被告索偿 80.49 欧元的债务。在支付令程序中,原告寻求从被告处获得支付令,如果被告不证明付款或提出任何异议,则请求发布法令终止支付令程序,以利于被告原告。
此外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(LEC)第 32.5 条(相对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395.1 条)的规定,请求征收与被告在法律上相对应的程序费用。这意味着,如果判决有利于原告,原告将寻求让被告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责任。

– 当事人的能力:《民法典》第 35、37 和 38 条以及《知识产权法综合文本》(TRLPI) 第 147 条适用,这些条款规定了相关当事人的能力和权限。
– 主动和被动合法化:原告被合法化为合法的管理实体,有权主张委托其管理的权利。合法性包括所有者团体根据其章程“一般”的权利。就被告而言,它是原告曲目的使用者,需要缴纳强制性集体管理费。
– 申请:原告由一名被授权在法庭上行事的律师代表,并由签署起诉书的律师协助。
– 客观管辖权:根据《司法机构组织法》(LOPJ) 第 86-ter 2,a 条,客观管辖权相当于商事法院。判例确认了商事法院对知识产权事务监督程序的管辖权。
– 审判类型和金额:索赔将通过监督审判得到证实,因为有利于原告的信用证的存在已通过所附发票记录和证明。索赔金额为 80.49 欧元,加上自提出索赔之日起应计利息。